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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工作的通知

2022.09.28

2022.09.28

  • 福建省人民政府

各区人社局、发改委、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落实保就业政策举措的通知》(闽人社文〔2022〕79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落实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有关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22〕86号)等上级文件要求,结合我市现行政策,现就做好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区(区指厦门市6个行政区),可对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经营的参保企业(即:指被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划定的中高风险区域,其封控、管控区域内的所有参保企业;在封控、管控区域外,受疫情影响,2022年期间一个自然季度的销售收入出现同比下降的参保企业, 销售收入含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和出口额)。

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机关、事业单位除外)参照实施。

通过大数据比对,按照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直接给该单位发放补助,无需提供培训计划、培训合格证书、职工花名册以及生产经营情况证明。

二、取值及发放标准

(一)取值标准:2022年8月前已参保的单位,以2022年3月当月(厦门2022年3月疫情开始),按照该单位的申报参保及缴费人数(含实际缴费和申报缓缴人数)取值;该次疫情结束前新注册的单位,以注册当月该单位的申报参保及缴费人数(含实际缴费和申报缓缴人数)取值。

2022年8月至12月期间已参保的单位,根据厦门疫情发布情况,按照疫情发布8月当月(厦门2022年8月疫情开始),按照该单位的申报参保及缴费人数(含实际缴费和申报缓缴人数)取值;此期间发生疫情的,疫情结束前新注册的单位,以注册当月该单位的申报参保及缴费人数(含实际缴费和申报缓缴人数)取值。

(二)发放标准:按每名参加失业保险职工500元标准给符合条件的单位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

(三)同一单位只能享受一次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多次符合条件已发放的,不重复发放)。可与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重复享受。

三、名单认定及金额计算

(一)名单认定

1.市人社局商请市应对疫情工作指挥部疫情常态防控办公室提供2022年中高风险区(含封控、管控区域)清单以及疫情开始和结束时间。

2.市人社局商请市编办提供全市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名单。

3.市人社局商请税务部门提供符合经营地(或注册地)在中高风险区内的所有参保企业名单以及所有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机关事业单位除外)的单位名单。

4.市人社局负责比对已注销单位名单,并经行政协助等方式筛查黑名单后,确定发放名单。

5.市人社局分批次认定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发放单位名单。

(二)金额计算

根据发放名单及返还标准中确定的参保职工取值口径计算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金额。

四、发放方式

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采用按单位所属市或区“免申即享”和“全程网办”方式发放。发放名单在市人社局官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周。符合条件的单位登录厦门市人社局对公综合服务平台确认银行账户等信息并阅签承诺书。公示期满,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将直接拨付至单位的银行账户;无对公银行账户的个体工商户,直接拨付至其单位法人银行账户。

五、执行期限及其他

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2022年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发放截止到2023年第一季度。市社保中心受市人社局委托负责名单认定等相关经办工作,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资金兑现。有备付期限及上级其他要求的条件,遵照上级规定执行。

封控、管控区域内销售收入未出现同比下降的参保企业由单位所属市或区社保中心依申请复核。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2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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